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5062号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乡崔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正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洗。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