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512号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乡崔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女,汉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