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森泉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1261号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祥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森泉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自松。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森泉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润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