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7709号
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区园龙港路33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鑫渝峰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
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渝峰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