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9069号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乡。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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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