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工业园龙港路33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市政协2号综合楼2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义。
本院在执行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巴中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巴中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