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泉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尚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6533号之一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工业园龙港路33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泉。

被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树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思松。

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四川森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赵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