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某某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5号303内304。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青田黎族苗族风情小镇商业街11栋A区。 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 -2- 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万力豪景嘉园8#-A室。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组织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3- 上诉人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