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顺兴(中国)有限公司、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民初6号 原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5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神东天隆集团新疆五彩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帐篷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神东天隆集团新疆五彩湾煤炭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顺兴(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