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兴(中国)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5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审第三人:神东天隆集团新疆五彩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帐篷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天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原审被告***、***以及原审第三人神东天隆集团新疆五彩湾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东天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1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顺兴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规定的纠纷范围,不适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本案应移送至神东天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顺兴公司主张***、***、神东天隆公司系五彩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利用其身份便利,共同实施损害五彩湾公司利益的行为,顺兴公司作为五彩湾公司的股东,曾多次要求五彩湾公司监事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五彩湾公司利益,但五彩湾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顺兴公司遂提起本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神东天隆公司共同赔偿五彩湾公司经济损失7021万元,诉讼费用由***、***、神东天隆公司负担。从顺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可以看出,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股东代表进行的诉讼,属于公司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上述条款规定的纠纷类型大多关涉公司组织行为,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是利害关系人,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变动。本案诉讼涉及公司股东身份认定、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确定、胜诉利益归属等问题,均具有公司的组织法性质,涉及公司利益,故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属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当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并存时,应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五彩湾公司所在地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神东天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是“被告所在地”而不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起诉标的为7021万元,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有关“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认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神东天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神东天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