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特46号
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蒋乙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煜,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燕,女,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燕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号裁决,裁决如下: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沈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965.28元。
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祝春雄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龚璐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