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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6597号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