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3519号
原告: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57952904,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40-108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宇盛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