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287号
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扬子江路17号腾威市场A3-9。
经营者:姚娟,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国王村国庆七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2203、2204、2209、2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现场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现场管理人。
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与被告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收取诉讼费用应为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3,812元),由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负担,剩余3,787元退还原告**巴克区扬子江路远扬电子经销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