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011号
原告: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2203、2204、2209、22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兰天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但原告未能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锦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韩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文娜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