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4251号
原告: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8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众,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楷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1 275.4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被告欲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F的房屋,由原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对该房屋进行首次实地考察后,被告明确表示了对该房屋的承租意向,并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4日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租赁意向委托书》,与出租方签署了《浦项中心租赁意向书》。根据《看房确认书》第三条约定:“甲方义务:1.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及甲方保证关系人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的,构成违约,应支付第七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以出租方的报价为准,如出租方实际佣金报价高于一个月的,以实际数额为准)。2.本确认对于甲方、关系人(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亲属、共同看房人、甲方所在公司、与甲方或其所在公司存在集团关系、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投资关系、参股关系、相同股东关系、部分高管相同关系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均有效。”之后原告继续提供中介服务,但原告发现被告跳过原告通过其他第三方与房屋的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在北京市怀柔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成立起截至目前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牡丹江恒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2021年3月之前,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6号楼金辉大厦6层605-606户型,2021年3月至今,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浦项中心B座地上电梯楼层为19层,实际楼层为16层,出租人浦项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指定区域。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在怀柔区无营业地。由于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远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