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1387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9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上述债务,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