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436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蒙古族,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0日,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