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3181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员工。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大学城中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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