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331号 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硕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