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1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宇飞龙公司支付挖掘土方工程款397,180元,挖掘机械停滞费172,500元,零星机械用工费19,778元,合计589,458元;二、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宇飞龙公司利息39,730.28元,并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宇飞龙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1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宇飞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XX号X幢第XX层XX房屋(产权证号:琼20**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东风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因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 4、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无土地、无工商、无车辆、无证券、无理财型保险登记信息。 5、委托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前往上饶市广丰区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39,268.28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9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