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4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东一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7033.1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10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