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715号 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东一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州大道鸡公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增加诉讼请求决定另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