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715号
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东一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州大道鸡公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增加诉讼请求决定另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原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