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895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芦草沟乡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仲崇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飞龙,系该总经理。
被告:于飞龙,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系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于五长,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回族,系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飞龙、第三人于五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于五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于五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于五长的起诉。
审判员 刘     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