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897号
原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佳隆大厦**(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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