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18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718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