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1896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合计人民币4,045元,由原告上海德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