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8504-1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