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8504-1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