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粤0205民初602号 原告: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南郎堡村4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30824636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籍等在案,系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方)签订《钢结构、设备、非标安装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韶钢五号六号烧结机烟气净化改造项目的钢结构、设备、非标安装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工程含税价为5243000元;2021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增补协议》作为上述分包合同的增补,约定增补工程含税价为362000元。约定的工程保质期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2个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0日经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5687464.55元。至本案起诉之日止,项目已过质保期,被告共支付4771671.05元给原告,按之前双方结算价尚欠915793.5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157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568.4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4日,实际应当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99036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止至2024年5月6日,被告尚欠工程款619413.5元未付清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9413.5元,定于2024年5月25日前支付119413.5元、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给原告;如其中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则被告应按未付总款的1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4年6月25日前向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交付完毕5391084.55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至2024年5月6日已开发票4834267.4元,未开票556817.15元)。 案件受理费137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852元,由原告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余下685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