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430执13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晋0430民初21号民事判决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晋04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评估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破申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华电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二百六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