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03民初1843号之二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订和解、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查相关财产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16元,减半收取16258元,由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