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102诉前调确136号
申请人: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4年4月17日经爱辉区网格化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某某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向某某提供混凝土供货服务,某某依约向某某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某某尚欠某某货款326,214.2元。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货款326,214.2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某某表示同意。经二申请人协商:一、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6,214.2元;二、诉前保全费3331.96元由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黑河龙翔基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经爱辉区网格化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