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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新建路乡镇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诉人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民初23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对涉诉工程项目并没有中标,与二被上诉人素不相识,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对上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依据的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古建工程分包协议书》中载明,“…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向其住所地法院即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对管辖条款的约定。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