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甲、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1130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甲,男,1961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