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1130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甲,男,1961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