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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与柯×、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山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住山西省祁县。 上诉人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