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山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住山西省祁县。
上诉人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隰县古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