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68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文旅大厦B座2004-2005。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晋云,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海霞
书 记 员 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