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贵州大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6630号之一 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4465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棕榈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53249Y,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安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大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