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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执异10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德路101-109号首层及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10号之一301-304室。 负责人:***。 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执恢18号,原案号:(2022)粤01执73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追加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2022)粤01执7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在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01执731号。该案中,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74381.66元,仲裁费4585元。以上共计执行金额为78966.66元。截至日前,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其应承担的支付义务全部未履行。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企查查官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列表;3.企查查官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截屏;4.企查查官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介页面截屏。 本院查明,关于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8173号《裁决书》,裁决:(一)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管理费,共计74381.66元;(二)本案仲裁费4585元,由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迳付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以(2022)粤01执731号立案执行。 因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本院(2022)粤01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月17日,因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3)粤01执恢18号。 另查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该公司的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名称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本院(2022)粤01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系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01执恢18号【原案号:(2022)粤01执731号】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23)粤01执恢18号【原案号:(2022)粤01执731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2023)粤01执恢18号【原案号:(2022)粤01执73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第三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