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1民初4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50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滨江国际星城9号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06JP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支农北路防疫站3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
原告***与被告河南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