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修武县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8行初100号
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西路207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锦绣花园6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为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修武县司法局法制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史国庆,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闯闯,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人民政府、修武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修武欣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