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与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2457号

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碧川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7056885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长安西路207号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02LW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浙江双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