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55号
申请人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81265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5号1号楼2**2234室的房产,查封、冻结期限3年;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青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549.53元。2023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10000000741648账户内存款以45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5000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370001040021313账户内存款以45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5000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3050150360200000156-1账户内存款以300549.53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85元);2023年9月27日,本院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
务中心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城西区昆仑路35号1号楼2**2234室(建筑面积:144.31平方米)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上述房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青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549.53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5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