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4072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对原告***与被告***、陕西九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88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中的“原告:***,男,1976年6月出生”应补正为“被告:***,男,1976年6月出生”。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