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凯丰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7101民初381号
申请人: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2534-18。
法定代表人:钟家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凯丰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6号兰天大厦1幢1单元10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凯丰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凯丰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凯丰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