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东大中止裁定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7号
原告:山东东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家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东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公路铁轨液压牵引车”(专利号:ZL201220337112.2)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9年2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山东哈德斯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