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32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杨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29733W。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
被执行人: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景路8号厂房B座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70522K。
法定代表人:陈天禛。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2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99400元及利息,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89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燃气采暖热水炉综合性能测试系统、燃气热水器比例阀检测设备等一批机器设备,拍卖得款66849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债权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2072执1011号之一分配方案,依据该方案,本案申请人依法可受偿289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2执3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伟
执行员 刘翰文
执行员 杨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冼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