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

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7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 敏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