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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8462号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薇
书记员 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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