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2712号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杨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29733W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董事长。
被告: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相关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