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

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6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玖
书记员 杨林青